各部门、各单位: 《铜陵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 铜陵学院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铜陵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2013年12月19日
铜陵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校各类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及时、全面、公正、高效的工作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四条 学校按照“先审查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查”和“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程序和责任。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未经保密审查,校园网不得擅自转载发布外来信息,其中,发布上级党委与政府信息网信息应当标明信息来源,转发纸质文件信息以原始红头文件为保密审查唯一依据;学校发文信息按照文件标识信息处理。 第五条 学校应当准确、及时地公开信息。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工会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铜陵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推进、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审处)、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实践教学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总务处、国资处、保卫处、校工会、校团委、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推进、监督各信息拥有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组织对各信息拥有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八)承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托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学校办公室(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 各单位应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按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人才引进、培养的相关政策,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的选拔; (八)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及培训等; (九)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学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三条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主页、信息公开网、各单位网站、电子政务系统、移动短信平台等网络形式,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全校教职工大会、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等校内会议,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四条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范围、公开形式、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学校通过各部门网站公布相关规章制度,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其中,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向其发放。 第十六条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对于属于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各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自行审核公开。 对于其他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师生员工利益的重大信息,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公开: (一)各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及时报请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实施公开的单位、公开范围及公开方式。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送交学校办公室(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仍难以确定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三)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分类编号,及时进行公开,并对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铜陵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四)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或申请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学校收到《申请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经学校认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细则信息公开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把信息公开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纪委(监审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学校接受省教育厅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教职员工、社会公众及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校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纪委(监审处)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委(监审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铜陵学院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服务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铜陵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特编制《铜陵学院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一、工作机构 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铜陵市翠湖四路1335号铜陵学院图书馆七楼 联系电话:0562-5881011,5883699(传真) 电子邮件:bgs@tlu.edu.cn 邮政编码:244061 二、信息分类 铜陵学院信息分为以下13类 01 学校概况 02 发展规划 03 人事管理 04 干部工作 05 人才工作 06教学管理 07科研管理 08学生工作 09财务与资产管理 10基建与后勤保障 11国际合作与交流 12校园安全 13其他 三、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学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铜陵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校网站上查阅《目录》,或到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查询。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网站(http://www.tlu.edu.cn)作为第一公开平台,另外通过职工大会、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等校内会议,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文件、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3.公开时限 以学校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将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四、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信息,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2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填写《铜陵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本校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将其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至bgs@tlu.edu.cn。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填写《申请表》申请获取学校信息。书写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本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事项。 (四)申请处理 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5.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之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学校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将按照省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五、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予公开。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未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校纪委(监审处)投诉。监督电话:0562-5881977。地址:铜陵市翠湖四路1335号铜陵学院图书馆7楼。邮编:24406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铜陵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名 |
| 联 系 电 话 |
| 身份证号码 |
| 电 子 邮 箱 |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地 址 |
|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 名称 |
| 联 系 人 |
|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
| 电 话 |
| 传 真 |
| 联 系 地 址 |
| 电 子 邮 箱 |
| 申 请 时 间 | 年月日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电子邮件□ 传 真□ 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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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类别 | 序号 | 公开内容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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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概况 | 1 | 学校简介(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 | 学校办公室 |
| 2 | 历史沿革、现任领导、历任领导、大事记 | 学校办公室 |
| 3 | 机构设置 | 人事处 |
| 4 | 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 各相关单位 |
| 5 | 学科设置情况、各级重点学科名称及简介 | 科研处 |
| 6 |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配置 | 实践教学管理处 |
| 7 | 图书藏量 | 图书馆 |
| 发展规划 | 8 | 发展规划 | 发展规划处 |
| 9 | 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 | 学校办公室 |
| 人事管理 | 10 | 师资队伍、教师管理等 | 人事处 |
| 11 | 岗位设置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 |
| 13 | 教职工录用、考核、奖惩等 |
| 14 | 教师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结果 | 人事处 校工会 |
| 干部工作 | 15 | 干部选拔任用 | 组织部 |
| 16 | 干部教育培训 | 组织部 |
| 17 | 干部考核 | 组织部 |
| 人才工作 | 18 | 人才引进、培养培训政策 | 人事处 |
| 19 | 学科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的选拔 | 人事处 科研处 |
| 教学管理 | 20 | 专业设置情况、课程设置、教学手册、教学计划 | 教务处 |
| 21 | 教改立项、教学研究成果 |
| 22 | 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 |
| 23 | 国家级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 | 评建办、教务处 |
| 24 | 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
| 科研管理 | 25 | 科研项目的立项公示、科研项目奖励 | 科学技术处 |
| 26 | 科研成果开发应用推广、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获奖情况 |
| 27 | 产学研合作、科研基地的管理 |
| 学生工作 | 28 | 各类学生的招生政策、录取信息、考生咨询 | 招生办 继续教育学院 |
| 29 | 就业相关规定、就业指导与服务 | 学生处 |
| 30 | 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 就业指导中心 |
| 31 | 学籍管理规定、学位评定办法 | 教务处 |
| 32 | 考试规程、纪律、处分 | 教务处 |
| 33 | 学生评优、评先情况,奖学金和助学金、学费减免、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等申请与管理规定 | 学生处 |
| 34 | 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 学生处 监审处 |
| 财务与资产管理 | 35 |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报销程序 | 财务处 |
| 36 | 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与投诉方式 |
| 37 | 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 |
| 38 | 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
| 39 | 各类资产管理制度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 40 | 仪器设备、器材、图书及大宗物品的采购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 基建与后勤保障 | 41 | 重大基建及维修工程的方案、招投标、工程验收、审计等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 42 | 后勤服务、保障,物业管理情况 | 总务处 |
| 43 | 医疗卫生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 国际合作与交流 | 44 | 外籍教师管理、出入境管理、留学生管理制度 | 外事办 |
| 45 |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外事办 |
| 校园 安全 | 46 |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 学校办公室 宣传部 保卫处 |
| 47 | 校园治安、周边环境治理 | 保卫处 |
| 其他 | 48 |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 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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