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遵循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学校相关人员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长期培训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补助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铜陵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部门负责人出差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城市间不得选择出租小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如下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项目类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校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首选高铁/动车作为主要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需事前报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报销时签批。
第八条 确因淡、旺季价格差异,从起点城市到目标城市,机票价格明显低于或等于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报销时须出具“官网截图打印”材料作为报销凭据),事前无须校领导审批,可自行选择乘坐飞机出行。
第九条 出差当天往返且无单位派车的,除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外,往返机场、火车站等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座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凭据报销。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住宿费应在规定的上限范围内凭票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校不再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实行定额包干补助,不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享受途中伙食补助费待遇,当天来回的,按一天120元补助标准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时间超过5天以上的,第6天起,每天按2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超过10天以上的,从第11天起,停止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自行用餐费用及向接待单位交纳的伙食补助费等学校不予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主要为出租车费、地铁费等),按每人80元/天限额标准包干使用,不另附市内交通费票据。开会、学习、培训、等往返途中给予市内交通补助,期间不享受。其他情况出差按自然(日历)天数给予补助。寒、暑期开展的贫困生走访活动及类似活动(指深入偏远乡村),市内交通费超过80元/天以上部分,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时间超过5天以上的,第6天起,按20元/天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助费;超过10天以上的,从第11天起,停止享受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经费预算承担。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报销手续的,学校财务处不再受理。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电脑打印有效凭证。
按照安徽省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无特殊情况,工作人员出差不得预借差旅费,工作人员住宿费、高铁票、机票支出以及其他大额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各种假票据、手工书写票据以及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等一律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以及出差期间发生的其他支出,一律打卡(公务卡、工资卡)发放,严禁使用现金。
第二十六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视同当天往返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的,相关通知或邀请函应先经分管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报销时作为报销凭据。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学校派车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可按标准享受伙食补助。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参加审计、办案、巡视、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发生的差旅费参照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评审、探亲、转业、调动、新参加工作人员外出实(见)习等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期间其他费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科研、教研人员出差按公务出差办法执行,发生的费用从科研、教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对科研、教研人员深入农村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开展科研教研活动,确实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本校专家、学者,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按照有关规定,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相关经费支出不列入“因公出国(境)费用”科目,直接列入“差旅费”或“会议费”科目。
第三十二条 带队实习的指导老师计算指导教学工作量,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各项竞赛活动等出差的,举办单位统一收取会务费,统一安排就餐的,活动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出差往返补助按教师出差标准减半执行;举办单位不收取会务费,学生可按照教师出差标准减半享受补助。学生参加科研教研出差的,按教师出差标准减半享受补助。
第三十四条 临时出国(境)报销时需附相关批准文件和审批表,在境外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财行[2014]104号文件《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并由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补助。由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团费包含境外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的,仅发放境内差旅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部门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提供虚假发票、不按规定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住宿费、高铁票、机票等大额支出没有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或票据内容不实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四)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报销差旅费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铜陵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docx
附件2:安徽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