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防治学术不端,弘扬科学精神,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皖教工委〔201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人员、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学者。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共同体道德惯例的行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五条 铜陵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组织。
第六条 铜陵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形式可以是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七条 铜陵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负责组织调查专家组从学术角度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 调查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外相关领域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 2 人。校内外专家应与被举报人无利益关系,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
第九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调查专家组成员或相关人员不宜参加调查或评议的,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实的举报;
(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一条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信息,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举报信息;
(二)调查专家组甄别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形成独立的专家鉴定意见;
(三)约谈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调查核实记录;
(四)被举报人提交应对性的申辩材料;
(五)必要时调查第三方,并提供由第三方签字确认的旁证材料;
(六)在完成上述调查工作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过程,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提供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专家鉴定意见等。
(七)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受举报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鉴定意见进行评判。
第十二条 若经调查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即可结束调查。若经调查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按有关程序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面谈时,应作书面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若被举报人对调查评判意见持有异议,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辩,并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五条 上述各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相关书面材料均应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保存。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同时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以依职权对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五)解职、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经查实,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申辩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送达或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签收的,学校应当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理结果应按有关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纳入信息公开范围。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学术或行政处理前,举报人信息及调查取证相关资料均应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凡发生泄密的,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泄密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涉及的调查人员,不得故意隐匿、歪曲、篡改有关事实证据,否则将追究调查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或个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与监督。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30 日内向铜陵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铜陵学院学术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复查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于 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不能提供新的证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以同一事由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铜陵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铜陵学院
201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