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铜陵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由我院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专家组成。委员会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蓄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前沿性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条 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动,由学院另行补聘。新增委员由主任提名,院党委审批。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各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科研工作规划及重要决策;审议有关科研项目成果。
2.指导学院基金项目的设置与发放,对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审议相关的政策性文件;评审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3.审议学术水平评价办法、重要的学术水平评价事项;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负责协调与本院有关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4.负责审查与学术道德建设有关的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对重大学术道德问题提请审议。
5.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研究重点学科设置及其发展方向;审议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6.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拟聘相应岗位职务的建议;负责向国内外各类重要学术组织推荐应邀入会的人选。
7.审议院其他有关学术事项。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
1.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2.获得学院建设与发展信息,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3.受学术委员会委托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术性问题负有决定权,对非学术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开展学术委员会工作时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并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泄密者,由学术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学术委员会职务,其一切后果均由泄密者承担。
第十二条 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任提议,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党委予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举行1-2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可以召开通讯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的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如确实因故不能出席应向主任请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 必要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八条 会议决议事项时原则上采取委员表决的方式。有2/3以上委员出席即可开会,表决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经过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尚待调查的事项暂缓表决;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过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通过,院党委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