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2017〕44号)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业证书的颁发,是有国家法律依据的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为加强我校学业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铜陵学院实施办法》和《铜陵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铜陵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的办理、发放及保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所学专业相对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改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合格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毕业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 结业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 肄业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十条 学位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获得学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获学位类别;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辅修专业证书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级;
(二)主修专业、辅修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结束时,学院以学籍档案为依据,对应届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进行全面审核,教务处根据审核结果,分别编制毕业、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并公示后,方可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业证书的发放采取以学院为单位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批准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发放名单,将相关学业证书发到各学院毕业班辅导员手中,由各学院发给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业证书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招标采购印制,学校填写后颁发。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六条 对打印错误的学业证书,经教务处核对确认后,及时进行销毁处理,由教务处做好新证书的登记上报和换发工作。
第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学业证书的信息认证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学业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学校学业证书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