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2017〕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完善课程重修制度,引导学生从注重“考试结果”向注重“学习过程”转变,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铜陵学院实施办法》和《铜陵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重修对象及资格
第三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重新修读并参加考核的过程。
第四条 课程重修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结业离校后一年内符合重修申请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或办理重修。公共选修课程和任选课程不及格不设补考,一律进行重修。
第六条 学生考试旷考的,或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的,须由所在学院认定该生“经教育表现较好”,方可申请课程重修。
第七条 该学年不合格课程门数已达到留级或退学规定的,不得申请课程重修。
第三章 重修方式
第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课程重修的时间,重修次数不限。重修的方式有两种:
1.单开班重修。重修人数达30人的课程,单独开班上课,参加重修考试。
2.跟班重修。重修人数不足 30人的课程,不单独开班。学生可以选择跟班听课重修,但重修课程的授课时间不得与其该学期课表的课程冲突。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
第九条 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跟下一届相关课程重修或者由各院部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重修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四章 重修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三周。
第十一条 课程重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网上申请;
2.学生所在学院认定;
3.课程归属院部确认;
4.教务处作重修计划。
第五章 重修课程考试管理
第十二条 单独开班的,学校单独组织考试;跟班听课重修的,参加听课班级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重修考试后,授课教师网上录入重修考试成绩。重修课程按实际成绩记录,并予以“重修”标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铜陵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