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7-09-26 浏览次数: 11

  (院办〔2017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课程体系,加强公共选修课程建设,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根据《铜陵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和《铜陵学院关于修订2016版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设置原则:坚持德育为先,注重整体优化,促进全面发展;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应用能力培养,促进协调发展;坚持因材施教,注重人才培养多样化,促进特色发展。

第四条  设置目标:公共选修课旨在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满足学生的求知愿望,深化学生的兴趣爱好;提升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五条  课程分类:公共选修课分为工程应用类、经济管理类、历史类、人才类、艺术类、语言文化类、政法类、计算机技术类、自然科学概论类、身心素质类等十类课程。

第三章  选修要求

第六条  各专业学生依据公共选修课目录及各课程学分数并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同门类课程,原则上每学期选修一门课。在校期间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  对选修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未修完先行课程,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第八条  各学科专业的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含限选课)相同或相近的公共选修课。

第九条  选课实行先选先得的原则,未选课(含未办理补选课手续)或选课后不按选课课表上课或未参加考试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学生不参加网上评教不能进行下学期公选课的选课。

第四章  选课程序

第十一条  每学期第十~十一周请各院部结合下学期的教学计划,填报下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首次开设该课程的须提交课程教学大纲,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列入公共选修课开课目录。

第十二条  教务处第十二周网上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开课目录及任课教师,供学生网上选课前查阅。

第十三条  每学期第十三周学生网上选修下学期的公共选修课,各课程达限定人数为止。选课人数大于30人准予开课(特殊课程除外);少于30人的,于第十四周及时改选。

第十四条  选课结束后,学生必须按选定的课表上课,不允许自行变更、调换课程。对于任何违反本办法而最终造成课程成绩无法上网登录者,成绩无效,责任自负。

第五章  课程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一旦开设,其教学环节按必修课的要求进行管理。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依据《铜陵学院学生考试试卷管理办法》、铜陵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不设补考,学生应重新选修该课程或其它课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铜陵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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