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7-09-26 浏览次数: 87

  (院办〔201648号)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 加强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管理的意见》(皖教秘高[20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科和技能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升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使我校的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行学科和技能竞赛旨在营造一种探索研究、崇尚实践、个性发展的人才培养氛围,构建实践创新平台,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作灵感,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团队合作和创新精神,促进相应学科与技能的教学改革,为社会培养优秀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和技能竞赛包括:由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协(学)会、学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竞赛。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均可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和技能竞赛, 学校鼓励学生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组队参加竞赛。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处、团委及各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学科和技能竞赛,由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学科和技能竞赛与承办单位的审批、立项和管理工作。

2.指导各类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等工作。

3.负责年度优秀组织单位的评审。

4.负责审核全校年度学科和技能竞赛经费的预算。

5.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各类学科和技能竞赛的组织与开展。

2.负责审核竞赛规程,确定竞赛规模和时间。

3.负责审核竞赛经费的使用。

4.负责汇总统计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

5.负责对竞赛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的表彰奖励工作。

6.负责各项竞赛结果的公布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第八条 承办单位职责

1.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根据竞赛领导小组的安排,承担竞赛宣传资料的制作与张贴、组织与宣传发动工作。

2.负责竞赛培训方案的制订,落实指导教师、遴选参赛选手及组队,开设相关专题讲座或选修课。

3.根据培训方案,认真组织参赛选手的赛前培训,负责队员食、宿、行的组织工作。

4.根据竞赛规模与指导教师指导工作量,拟定承办竞赛的经费安排,及时报销有关费用。

5.负责竞赛文件资料(包括参赛文件、竞赛报名表、竞赛结果、获奖证书、作品等)的整理、存档和上交工作。

6.负责组织校级学科和技能竞赛命题、评阅等工作。

第三章  竞赛类别

第九条 为便于管理和促进竞赛水平的提高,本办法将学科和技能竞赛分为ABCD四大类别,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A类竞赛:安徽省教育厅最新公布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中所规定的A类竞赛项目,以及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参加的其他国家级或国际重大竞赛。

B类竞赛:安徽省教育厅最新公布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中所规定的B类竞赛项目,或经学校研究同意参加的其他重要比赛。

C类竞赛:参加B类竞赛全国比赛的省级选拔赛,AB类竞赛以外经学校批准参加的校外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

D类竞赛: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和技能竞赛,或ABC类竞赛的校内选拔赛。

大学生参加的体育竞赛参照省教育厅规定的AB类竞赛项目认定。

第四章  组织程序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各项比赛承办部门在每年年初安排一次竞赛项目立项工作,确定本年度我校参加的学科和技能竞赛的具体项目、项目经费预算、项目举办时间、培训计划等,并报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宣传发动。宣传竞赛知识,安排竞赛讲座,发动学生积极参与竞赛活动。

第十二条 公开选拔。通过校级竞赛,公开选拔省级及以上竞赛的参赛选手。

第十三条 强化培训。选派富有经验的教师,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并对参赛选手开展强化培训。

第十四条 组队参赛。根据参赛选手的优势特长合理组队,由领导小组成员担任领队,承办单位负责人带队参加比赛。

第十五条 总结表彰。比赛结束进行总结交流,表彰获奖团队、个人及其指导教师。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经评审立项后列入竞赛目录的AB类项目由学校专项经费支持,并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面向全校学生的C类竞赛费用由承办单位报竞赛办公室备案后在预算范围内执行,D类竞赛费用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 经费由承办单位根据竞赛工作合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竞赛经费报销程序:承办单位汇总、统计形成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范围:经费专项用于竞赛相关的组织的费用。具体包括:参赛报名费、宣传费、资料费、材料消耗费(包括元器件)、参赛差旅费、教师指导费用、校内竞赛评委费、奖励费用、辅导授课费等。其中,校内竞赛评委费不得高于200元场/人,校内辅导讲座费不得高于300/场,具体标准由承办单位根据项目预算自行确定。其余费用在学科和技能竞赛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遵循必需、节约、有效原则,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撤销竞赛项目,冻结或收回经费,承办单位暂停申报该项目一年,具体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

1.未按项目申请材料和培训计划认真开展竞赛组织、培训、辅导工作。

2.无故不按时完成竞赛项目。

3.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六章  激励办法

第二十条 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ABCD四个类别认定。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参加学科和技能竞赛,可按铜陵学院有关规定认定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订。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竞赛作品,可替代毕业论文(设计),获奖成绩可作为评先、评优及评选各类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被选入参赛队的学生,在培训及参赛过程中,所耽误的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学生所参加项目类型与实践课程类型相同,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可给予及格以上成绩;种类不同者在竞赛结束后随下一年级重修;竞赛与其它必修课程及考试冲突时,可请假或申请缓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培训并指导学生参赛但未获得任何奖项的指导教师,学校将依据已备案批准的培训计划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其中指导学生参加A类竞赛的补贴3000元,指导学生参加B类竞赛的补贴800元,指导学生参加C类竞赛的补贴400元。工作量补贴由竞赛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按赛事发放,不重复计算。无培训计划的不享受工作量补贴。

第二十四条 每个竞赛项目在立项时须提交该项目详细的工作安排(含竞赛通知、竞赛报名表和培训计划等)。项目结束后,指导教师可依据获奖情况,持竞赛通知、竞赛报名表和获奖证书等材料,经竞赛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学科和技能竞赛办公室申请奖励或工作量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一定奖项的指导教师及学生进行奖励,不给予工作量补贴。奖励标准如下:

1A类竞赛:

获奖等级

指导教师奖励(元/项)

学生奖励(元/项)

一等奖第一名

10000

10000

一等奖第二名

9000

9000

一等奖第三名

8000

8000

一等奖第四名及后续名次

7000

7000

二等奖

5000

5000

三等奖

3500

3500

2B类竞赛:

获奖等级

指导教师奖励(元/项)

学生奖励(元/项)

一等奖第一名

5000

5000

一等奖第二名及后续名次

3000

3000

二等奖

1500

1500

三等奖

1000

1000

3C类竞赛:

获奖等级

指导教师奖励(元/项)

学生奖励(元/项)

一等奖

1000

1000

二等奖

800

800

三等奖

500

500

注:(1)体育类竞赛冠、亚军视同相应级别一等奖,35名视同相应级别二等奖,68名视同相应级别三等奖。

2)竞赛金、银、铜奖可分别视为相应级别的一、二、三等奖。

3)获得AB类竞赛一等奖的,需持有竞赛组委会出具的名次证明来认定获奖名次,否则一律视为后续名次。

4)竞赛设特等奖的,原特等奖视为一等奖,原一等奖视为二等奖,以此类推。

5D类竞赛不设指导教师奖,获奖学生发给证书。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均按所获项目数量计算。同一竞赛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奖励以最高奖计算,不累计奖励。团体(含二人以上)项目奖励,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根据参与人贡献进行分配。凡是根据学校参赛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推荐的获奖者及其指导教师,均不发给奖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度评选一次学科和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凡积极推荐参赛选手、合理组队或全力承办并取得B类竞赛二等奖以上的院(部),均可提出申请,由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单位进行表彰,授予“学科和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单位” 称号,并作为院(部)年度教学工作考核评比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竞赛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获奖奖励或工作量补贴、报销竞赛费用的相关材料。材料包括:竞赛报名表、以院(部)为单位的获奖信息统计一览表、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电子扫描照片、工作量补贴申请、经费使用明细表等。学科和技能竞赛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经领导小组认定后,发放有关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和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铜陵学院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1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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