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2016]35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内容
第一条 铜陵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撰写创新实验报告。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等工作,撰写创业总结报告。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撰写创业实践报告。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二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全体全日制在校生申报,逐步实现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
1.申请者必须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记录。
2.创新训练项目面向全校本科学生申报,可以是个人或团队;创业训练项目主要面向二、三年级学生,仅限团队;创业实践项目主要面向三、四年级学生,仅限团队。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项目。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需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负责项目自主设计、自主完成、自主管理。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保证项目在计划期内完成。
第四条 各类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负责人不得同时主持2个及2个以上的项目,但可参加其他项目。
第五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由学生自行选定或项目申报所在学院配备。第一指导教师为项目指导责任人,原则上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鼓励具有行业背景或者具有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的任务:指导项目申报书的填写;对项目开展中的各环节给予及时指导,检查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督促学生按计划实施并及时提交各项报告;为学生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协调和组织支持,如协调实验室开放、组织社会实践调研等;指导和监督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指导教师至少1名,创业实践项目指导教师应不少于2名,实施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双导师制。校内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省级及以上项目不超过3项。
第七条 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各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提交中期报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调整优化,保证在校期间完成。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院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项目的申报、初审、立项推荐、中期检查、指导管理等具体工作,并指定专人落实材料汇总、资料归档、变更报备、经费核定等具体事宜,以及与创新创业学院的联络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
铜陵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管理。校级面向全体学生个人和团队,项目数不限。原则上校级项目的2/3推荐省级立项,省级项目1/3推荐国家级立项。
1.校级项目立项:
各学院根据创新创业学院发布的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并将立项项目汇总表报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备案(必要情况下进行实地考察),发布校级项目立项文件。
2.省级、国家级项目立项: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各学院在校级项目中择优逐级推荐。各学院提交项目推荐材料,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推荐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
1.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学院及创新创业学院审核通过,项目按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实施。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将项目经费预算提交财务处。不按时提交任务书,按自动放弃处理。
2.各级项目需开展中期检查,由项目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组应提交中期进度报告,提供阶段性的活动原始记录。中期检查主要是检查项目进度、质量、中期成果等情况,指导教师应给出项目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中期检查材料在各学院建档,中期检查评价表汇总后交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3.项目变更或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描述。所在学院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核,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提交创新创业学院认定备案,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结题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依据任务书中的预期成果提交《质量工程项目结题报告》。校级项目由所在学院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材料报送创新创业学院备案;省级、国家级项目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审查验收。发表的论文、设计作品、专利证书等及其他支撑材料作为补充材料。创业实践项目结题材料除提交《质量工程项目结题报告》外,还必须提交一份3000字以上的创业总结报告或6000字以上的专题调研报告。专家查验材料,必要时听取项目组成员的汇报和答辩,给予是否通过验收的认定。创新创业学院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给结题证书,作为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证明。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学院定期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评选,被评为优秀的项目学生及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十四条 对项目取得的成果,项目团队成员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审查,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对于项目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的,经所在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代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但团队成员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的成果内容不得重复。具体按照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项目资助经费列入“质量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经费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每项不超过1万元。项目经费由学生专款专用,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可分两次报销。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可以报销项目总经费的80%,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报销剩余20%经费。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学校有权责令项目主持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视情节轻重冻结未使用经费,甚至追缴已拨经费:无故延期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经检查项目无明显进展又无具体改进措施、将经费挪作它用。
学生经费支出票据要经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各学院指定的负责人签字后,报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人登记审批,学校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项目需编制经费使用预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开展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设备费、调研费、会议费、版面费、专利费等必要开支,其中用于外地调研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外地调研需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一般不得在上课时间开展)。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其中:
1.资料费:用于购买与项目相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打印、复印等,需提供发票和清单明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办公用品费:用于购买日常办公用的消耗品。需提供发票和清单明细。
3.邮费:邮寄费、快递费。
4.论文版面、专著或教材出版费:用于第十八条规定的支出。
5.实验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开展必需的消耗性实验材料,包括元器件、制作材料等,需提供发票和清单明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设备费:用于购买与项目相关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设备。按照国资处相关规定执行。
7.差旅费:用于项目组成员开展与项目相关的调研、参加竞赛等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使用须有明细记录。凡未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外出活动或实际报销的票据与外出活动地不吻合的,不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由指导教师签字同意的活动计划(包括人员、时间、地点、活动提纲及经费预算等)。
8.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或某项支出经费过多,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认定,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生,否则不予列支。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学生作为第二作者发表的相关论文、出版的专著或教材,以及以项目成果为基础申请的专利。论文、专著应标注“铜陵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所需费用由项目列支。
第十九条 学校有权对未按任务书规定实施的项目做出限期整改、撤销和终止项目的决定并追回项目经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部)应积极为学生项目的开展提供实验场地、仪器设备以及技术指导等便利条件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学分。对按期结题的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可计一定学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获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在各类评优评奖活动中可获得相应加分。优秀学生可获得“铜陵学院创新创业校长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顺利结题的项目指导教师,给与相应的工作量认定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