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2017〕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创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体现出当代大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陵学院所有在校住宿学生。本办法所称的宿舍是指铜陵学院新、老校区所有学生公寓、宿舍、寝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总务处作为全校学生宿舍管理专门机构,在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各学院、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具体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中总务处宿舍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调整、分配等等日常工作;水电管理与修缮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水、电等日常维修工作。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文明寝室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处(党委学工部)、团委、保卫处等部门及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指导工作,深入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主动配合总务处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班辅导员负责组织学生推荐产生寝室长。寝室长负责本宿舍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工作,宿舍内人员应该接受寝室长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员、值班员、卫生保洁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努力做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宿舍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章 入住和退宿
第八条 总务处负责拟订全校学生住宿分配方案及调整计划,报学校审定后分配给各学院,由各学院自行妥善安排。各学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学生住宿情况汇总、整理成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送交总务处,以便总务处及时归档。
第九条 学生入住宿舍必须办理相关住宿手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用。
第十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指定楼、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特殊情况需要个别调整,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学院和总务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宿舍内空余床位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挪作他用,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毕业及中途离校的学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一个月内)办理退房验收手续。宿舍内公共财物有故意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逾期不办理退房验收手续的,总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对其宿舍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主动配合宿舍管理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确保公共财物的完好。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所有水电设施、设备,由总务处统一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节约水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制止浪费行为。发现水电设施损坏情况,应及时到所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使用电一律按表计量,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每学期以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按每生每月5度标准核定用电量。超过额定用电量,宿舍用电智能控制系统将自动停止供电,故学生应事先按学校有关规定预交电费。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严禁使用各种电热器(如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烫斗、电热锅、电饭煲、热得快、电热毯、电取暖器等);禁止私接乱拉、改动电线或私自安装电器、灯具等;不得在电线上晾晒、悬挂衣物;严禁使用超规定功率的电器和60W以上的照明灯具,以及未经3C认证的劣质电器产品。违者使用的电器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楼的水电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水表、私开电表箱、拨动电控箱内的模块及接线。损坏水电设施、设备的,照价赔偿。违反用水用电规定,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主动配合总务处做好宿舍公共卫生及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宿舍内部卫生由寝室长负责。每个宿舍每天必须安排值日生清扫室内卫生,并将垃圾及时倒入垃圾桶内或带到楼下指定地点,以便清洁工统一清运。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卫生评比标准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学生宿舍卫生应做到:室内地面及居室门前清洁卫生,无灰尘、纸屑、垃圾、痰迹,无积水、污迹;桌面、窗台整洁无污迹;门窗、玻璃、灯具要洁净明亮;门窗、家具及墙上无乱贴、乱画、乱钉、乱挂现象,无蛛网、灰尘,室内无卫生死角;阳台整洁,无杂物;卫生间整洁,无异味,下水道通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尊重他人劳动,保持公共区域卫生及宿舍楼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门前、窗外及楼道内泼水,不得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瓶罐、包装材料等杂物,不得将杂物倒入下水道内;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在门、墙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楼和寝室内的门窗、玻璃、门锁、家具、电话线、网络线,以及水电和消防设施及其它设施、设备等均为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学生应爱护并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所配备的家具及设施、设备和公用物品,由总务处负责以宿舍为单位统一造册、逐一登记、建账立卡,由全体住宿学生共同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住前,宿舍管理员和入住学生共同对宿舍内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家具物品进行检查核实后交给学生使用和保管。学生毕业离校时,以宿舍为单位向总务处交验设施、设备和家具物品,所有公物经宿舍管理员验收无缺损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宿舍内所配备的家具物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搬出使用,不得进行宿舍之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之外的家具搬入宿舍内;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的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搬移。
第二十七条 总务处负责安排和联系人员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如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相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公物,发现自然损坏应主动向宿舍管理员反映,及时到本宿舍楼值班室登记报修。发现人为损坏宿舍设施、设备的现象应及时制止,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宿舍区内所有公共财物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相关目标考核体系之中。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有效证件,共同维护宿舍的安全和正常的秩序。学生进出学生宿舍楼应主动刷卡通过门禁通道,如不刷卡,管理人员有权禁止学生进入宿舍楼。
第三十一条 发现火情、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违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责任人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或损坏消防设备;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炉、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吸烟;不得在宿舍楼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树立防范意识,注意防盗,保护财产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习惯。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及学习和生活用品,否则责任自负。寒暑假期间,个人贵重物品应随身带走。暑假期间留校住宿的学生更应注意防盗,保护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会客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每天23:00至次日6:00大门关闭制度。在此期间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二次以上或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交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一律严禁留宿异性人员,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学生宿舍异性不得进入。如需约见楼内学生,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在宿舍楼门外等候。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必须经宿舍管理员同意,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并押证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九条 宿舍管理和保安人员有权对进出宿舍楼的所有人员询问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学生携带包裹或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时,凭本人有效证件在本宿舍楼值班室登记。
第八章 秩序与环境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熄灯就寝。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保护绿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践踏草坪。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区内禁止进行任何球类活动及溜冰、摔砸物品等影响正常秩序的活动。严禁赌博、酗酒、起哄、斗殴闹事、玩麻将等。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放音响和进行其它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区(楼)内传阅淫秽书画和传播、收听、观看各种黄色音像制品(含网页)。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区(楼)内饲养任何宠物及其它动物。
第四十六条 自行车应在宿舍楼外指定地点摆放。随意停放不听劝说者,宿舍管理员或保安员有权将自行车拖走。
第九章 钥匙管理
第四十七条 新生入学时,凭注册报到证件领取本宿舍钥匙。
第四十八条 非本宿舍住宿学生,其他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宿舍使用备用钥匙,必须经批准后与宿舍管理员一同进入,并由宿舍管理员负责开门、锁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如遗失或忘带钥匙,应持本人学生证或所在学院证明在值班室登记。宿舍管理员负责开门,不得将钥匙交给学生自行开门。
第五十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宿舍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严禁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应及时告知宿舍管理员,由总务处统一安排更换门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否则,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交还全部钥匙。钥匙丢失或缺损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住宿过程中出现违反本暂行办法并造成后果的,按照《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铜陵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