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青联〔2017〕15号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是党的建设的需要,也有助于共青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为使“推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团省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通知》(皖组字[1997]71号)铜陵学院党委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校实际,制订《铜陵学院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党的得力助手和后备军。“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地抓实抓好。
第三条 我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青年,要注意培养教育,条件成熟者应列为发展对象,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五个文明建设,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党组织发展、吸收在校大学生入党,都要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发展2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工入党,也应征求共青团组织意见。
第六条 我校“推优”工作在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团总支具体负责。以团支部为推荐单位,特殊情况,上级团组织也可直接推荐。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年龄在18周岁至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推荐对象。
1.一般递交《入党申请书》半年以上;
2.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3.能够完成共青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团员教育评议一般定格为“合格”及其以上;
4.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努力,成绩良好以上;
5.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6.综合素质良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学生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等“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活动。
第八条 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经共青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 年龄在28到35周岁的青年,志愿申请入党,在青年中能够发挥模范作用,工作成绩突出,符合入党条件的,共青团组织也应积极地向党组织推荐。
第三章 推荐对象的教育培养
第十条 我校共青团组织要对全体团员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我校共青团组织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性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推荐的团员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的工作要求,负起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
第四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我校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3月、10月),也可根据党组织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随时进行推荐。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应当严格按推荐的程序办理。我校推荐的具体步骤是:
1.团员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应及时将其情况通知所在团总支(团支部)。团总支(团支部)建立“团员申请入党登记表”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一般为半年。
2.考察期满后,其所在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并进行民主评议,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团总支审核,同时向党组织汇报。
3.团总支对推荐对象审核同意后,填写《铜陵学院共青团组织“推优”入党备案表》(一式四份)报团委备案后,及时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都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在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作出进一步考察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团支部书记、团总支负责人申请入党,分别由团总支、团委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在接到共青团组织报来的《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后,及时(一般不超过半年)进行讨论,并将结果反馈给团组织。
第五章 推优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落到实处,及时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推优”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应当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并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
第二十条 对要求入党并纳入培养计划的推荐对象,因团籍转移、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等,其所在的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组织应负责将其培养教育或考察情况的材料,及时转移到其所在的新单位的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组织,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杜绝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等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各级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撤销,对有关责任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团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