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9-27 浏览次数: 1311

  (院党发〔201722号)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铜陵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铜陵学院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学代会设立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作为其常设机构,全委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行授权职能。

第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制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通过学代会制度了解学生诉求,更好地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学校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三条  学代会每两年或三年召开一次,由学校党委、省学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二章  学代会职权

第四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学生全委会。

(二)听取和审查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组织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学生会章程。

第三章  学代会代表

第五条  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铜陵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品德优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同学,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反映广大同学的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代表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学代会代表人数一般应为学生总数的1%,代表构成要充分考虑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年级分布等因素。代表选举工作要在二级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和团总支指导下,由学院学生会组织实施。学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参加会议。

第七条  代表的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

(三)对学代会工作有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参加学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检查有关单位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

第八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校党委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学代会交给的任务。

(四)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学生,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如实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及时向所在学院学生通报参加学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六)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文明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学业水平。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和全委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学生会各级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候选人应不少于应选名额的20%以上,采用差额选举。

第十条  大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参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提案须经5名以上正式代表联名,提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学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的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贯彻学代会决议;落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全委会

第十三条  全委会职责:

(一)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督促检查提案落实,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二)负责解释学生会章程。

(三)听取学代会代表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报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四)积极贯彻落实学校中心工作和有关部署。

(五)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任免各级学生会干部,增补全委会委员。

(六)做好下一届学代会的筹备工作。

(七)处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行使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全委会委员一般应为29-31人,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实际情况进行增补。增补委员时,应由全委会提出增补方案,经校党委同意后,召开全委会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  全委会由学生会主席召集,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全委会决议必须有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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