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2017〕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50号令)和《铜陵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经铜陵学院批准成立的,由铜陵学院在籍全日制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铜陵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3.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其办公室设在团委,简称“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社团管理的日常工作。按照规范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鼓励各学院(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以丰富第二课堂,对于长期指导学生社团活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我校在籍本全日制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备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含从事学生工作)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2.学生社团应当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的正式机构,例如学院(部)、党(团)总支、学校职能部门等。
3.学生社团应当聘请一名以上相对固定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或顾问。业务指导教师应为我校在职教职工,熟悉该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能胜任对其工作的业务指导。
4.有规范的章程。
5.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的全称一般应为“铜陵学院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铜陵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提出下列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指导(挂靠)单位的证明,及其所愿意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6.学生社团的变更、终止程序。
7.社团标识。
8.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生社团发起人持挂靠单位的介绍信函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所承担的职责的承诺等。
第十条 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收到本办法第六至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后,报团委,经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后,由团委予以公告,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管理团办公室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5.其他应由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制度。学生社团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分别向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利于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愈期不办理的学生社团,提出通报批评,直至解散。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经批准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但须由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批、监督其使用。
各学生社团自制印章无效且违法。对校内、外的工作联系,经书面请示有关部门同意后,用团委或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印鉴以示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海报张贴、宣传报道、刊物出版实行审批制度。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张贴海报、悬挂横幅,须填写《铜陵学院学生文体活动海报张贴或横幅悬挂审批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团委或相关部门审批,经审核,签署“同意张贴(悬挂)”字样后,方可在校文明办(党委宣传部)指定位置张贴或悬挂。
学生社团对校内外的宣传稿件(含网上发布信息)须经团委或党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审定,签署“属实,同意报道(发布)”字样后方可报道。
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创办内部交流刊物,不得自行建立网站(主页),开设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等。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规模大小、会员多少,本着精简的原则,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理事会一般由3-30人构成,一般一个学院不能由1/5以上的人同时担任某一社团理事会成员。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先报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召开一次,商讨该学生社团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的思想建设,团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学生社团的理事会中成立团支部,并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有关规定选举支委,进行组织生活和团日活动。该支部可以申请参加共青团系统的各项创优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换届按《铜陵学院学生社团理事会换届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其中,换届前,应将理事会成员人选及机构设置报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1.各学生社团行政负责人应在该学生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经学生社团理事会确认后,报团委研究同意后,颁发聘书予以任命。设立团支部的学生社团,其团支委一般应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团委组织部批准。
2.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一学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学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学生社团利益的行为,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有权报请团委,并报经理事会召开会议,依据章程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特殊情况,或社团负责人组织管理不善,致使学生社团工作长期瘫痪,活动工作无法开展,经理事会1/3以上成员提议,可由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广泛征求学生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并追究该负责人“不作为”的责任;对社团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考或重修(特殊情况,报团委同意后可以留用)。
(2)补考未过者。
(3)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团学组织撤职的团学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
(5)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6)未按规定参加学生社团负责人例会等各类团学工作会议的。
(7)不符合团委有关任职规定或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有洋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学生社团理事会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可以对该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可以向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投诉或申诉。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学生社团无关的活动;各学生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及学生社团理事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艺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行重大活动实行申报制度。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应当提前一周向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提交洋细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并填写《铜陵学院学生社团重大活动审批表》(含经费预算),经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应当事先向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提交学生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学生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立足校园。一般不得外出或组织跨校性的学生社团活动。确实需要外出或外聘辅导均需事先申报,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等,按程序报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团委、相关部门、党委等批准后方可进行。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或学术活动(如演讲、座谈、报告会等)应当向团委提出申请、党委宣传部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接受媒体或邀请媒体来校采访,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
第二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活动应将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图片资料交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存档,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以上材料将作为学生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不向会员收取会费,其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一般按会员人数比例和活动情况分配给各社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学生社团财务账目指定专人负责,开支应当经社团理事会集体研究,报销凭会议记录本、相关票据(背书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本社团账本等,由社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团委负责人签字同意,按学校规定程序报销,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社会资助。任何社团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社团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协议或私自接受款、物。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学生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其经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在籍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表彰一批“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优秀学生社团会员”。其考核评比依照《铜陵学院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优秀会员评选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并列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在综合测评加权相应的分值,且作为团内评优的依据。社团学生干部是我校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学生干部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团委讨论后,将责令其停止运行,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含负责人一学期两次缺席例会的)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
4.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5.每学期举办非常规活动不足两场(次)。
6.出现其他应予停止运行、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和团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将令其强行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学生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成员人数不足10人。
4.一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学生社团学生干部一学期5次不参加相关会议的。
6.盗用挂靠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7.停止活动予以整顿。
8.学生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九章 指导(挂靠)单位与指导教师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挂靠)单位主要是团委、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科研机构。根据各学院、部的学科专业优势或工作业务实际与学生社团的性质、活动范围等,由学生社团和相关单位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学生社团与挂靠单位关系一经确立,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当以书面方式上报团委批准。
第四十三条 指导(挂靠)单位应加强对学生社团工作的领导,组织社团定期开展理论知识和业务学习,指导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及对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指导(挂靠)单位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的审批、活动的指导、活动进程的监管、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及其它咨询服务工作,同时,负责对学生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合法性的论证,和团委共同对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开展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四十五条 指导(挂靠)单位应与所指导(挂靠)的学生社团协商,在本单位专业教师中直接委派或经学生社团提名委派一名指导教师,委托其具体负责指导该社团的活动,并及时报团委批准。
第四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经常深人学生社团,了解学生社团成员思想、学习,加强与社团干部、成员的交流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专业理论指导。
2.指导学生社团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每学期定期参加全体社团成员会议或理事会会议。
3.检查学生社团工作开展情况,提高社团活动的层次与质量,指导社团活动,对学生社团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解决。
4.各学生社团聘请的顾问每学期至少主讲一次与学生社团相关的学术讲座,参加两次社团活动。
5.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七条 指导教师的聘任
1.指导教师的聘任
(1)指导教师应该为我校正式教师。其他人员,如离退休人员、校外人员、学生、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经指导(挂靠)单位、指导教师同意,可协助指导。
(2)聘请教师作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
(3)学生社团在聘请指导教师时,须向团委上交指导教师名单,该名单应由该学生社团指导(挂靠)单位所在党、团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由团委批准登记后,方可聘请为指导教师。
(4)指导教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团委提交书面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2.一个学生社团一般只能聘请一名指导教师(特殊情况经团委批准后可聘请多名指导老师)。每名指导教师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指导工作,每届任期一年(年度),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由团委颁发相应的聘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单位、教师指导学生社团工作,并给予一定的补贴。每年经团委考核合格后,给予社团指导教师每人300-500元的工作补贴,年底由团委统一发放。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学生社团,其指导(挂靠)单位、指导教师由相关部门授予“学生社团优秀指导单位”、“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对不称职的指导教师,学生社团提出意见,指导(挂靠)单位应及时解聘。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陵学院校内各类学生社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铜陵学院团委(学生社团管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团委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
2017年审合格学生社团一览表
社团名称 | 指导教师 |
姓名 | 指导或挂靠单位 |
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总会 | 张平平 | 团委 |
杨善啸 | 团委 |
大学生心理协会 | 励骅 | 学生工作部(处) |
大学生创业协会 | 房利 | 学生工作部(处) |
大学生科技协会 | 崔磊 | 科研处 |
异格动漫社 | 翁捷 |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
大学生会计学会 | 代伟 | 会计学院 |
大学生跆拳道协会 | 胡健 | 会计学院 |
大学生市场营销学会 | 张保花 | 工商管理学院 |
大学生桥牌协会 | 吴雄虎 | 金融学院 |
大学生经济学会 | 张静波 | 经济学院 |
大学生绿野环保协会 | 王海滨 | 经济学院 |
大学生象棋协会 | 江庆宁 | 经济学院 |
大学生英语爱好者协会 | 孙志军 | 外国语学院 |
大学生法学社 | 郑志强 | 法学院 |
大学生非鱼辩论社 | 凌晔 | 法学院 |
大学生艺术团 | 余大卫 | 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 |
大学生书画协会 | 方连娣 | 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 |
大学生传媒协会 | 杨龙飞 | 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 |
大学生读书创作社 | 黄晓东 | 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 |
昕辰剧社 | 朱红伟 | 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 |
大学生数学建模协会 | 蒋诗泉 | 数学与计算机学院 |
大学生计算机爱好者协会 | 胡千慧 | 数学与计算机学院 |
国学社 | 曲强 | 电气工程学院 |
大学生集邮爱好者协会 | 齐品 | 电气工程学院 |
五松文学社暨诗词学会分会 | 向前 | 电气工程学院 |
I-Maker机器人学会 | 殷建 | 机械工程学院 |
Skywalker航模学会 | 邢时超 | 机械工程学院 |
大学生FTF桌游社 | 程海云 | 建筑工程学院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会 | 邵军 | 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政部) |
大学生乒乓球协会 | 荀笋 | 体育教学部 |
大学生太极拳协会 | 洪卫星 | 体育教学部 |
大学生绿茵足球协会 | 王建明 | 体育教学部 |
大学生武术协会 | 刘玉泉 | 体育教学部 |
大学生排球协会 | 张国鹏 | 体育教学部 |
大学生羽毛球协会 | 鲍亮 | 体育教学部 |
大学生跑步爱好者协会 | 唐文俊 | 体育教学部 |
大学生网球爱好者协会 | 廉涛 | 体育教学部 |
大学生篮球协会 | 周建 | 体育教学部 |
台球社 | 张文宽 | 体育教学部 |
大学生MR街舞社 | 程翔 | 体育教学部 |
大学生漫步者轮滑协会 | 许超 | 体育教学部 |
大学生体育舞蹈社 | 朱珊珊 | 体育教学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