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青联〔2017〕15号附件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铜陵学院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总会是由志愿从事公益事业的铜陵学院在校大学生组成的群众性非盈利组织。
第二条 本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大学生基本行为准则。通过组织开展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和谐校园建设,提高青年大学生的整体素质,为社会进步和学校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共青团铜陵学院委员会,接受其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立足校园,开展公益爱心、绿色环保、医疗卫生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二)深入社区,辅助开展社区工作。
(三)为社会公益事业和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四)培养青年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提高青年大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
(五)对大学生青年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的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铜陵学院在校大学生,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本会理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下设12个二级学院分会。各分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学院团总支和校级总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一般应有明确的志愿服务方向。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委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各分会长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周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由团委老师兼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学生干部是我校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学生干部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学校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开支情况须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团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