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7-09-27 浏览次数: 219

  (院办〔20165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和治安稳定,保障我校校园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区内的设施、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在铜陵学院校园内活动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内部的安全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校区内部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遵循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依靠群众、自主管理、积极预防、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方针,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接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党政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项会议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点突出问题。

第二章    法制与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本部门人员、临时工的、校规校纪、法制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法制、安全教育的需要,将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在学生中至少举办一次法制、安全教育专题讲座,同时在本学院的网页上开设法制、安全教育栏目。

第七条 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教职工,有关部门和家属应做好帮教转化工作。所属部门要指定专人落实帮教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章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第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学校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部门、单位,是安全保卫的重点。校重点要害部位包括:

(一)存放重要文件、资料和档案的部位;

(二)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及贵重金属的部位;

(三)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剧毒物品的部位;

(四)存放贵重器材或通讯设备的部位;

(五)接待上级领导和外宾的部门。

第九条 校综治委按照规定确定校内的重点要害部位,情况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建立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档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装置,从严管理。

第十条 校内重点要害部位的确定与撤销由校保卫处提出,由校综治委审定,报市公安局机关备案。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保卫处的督导与管理,由其本部门安保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选聘,应当遵循政治上可靠,业务上熟练的原则,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

第十二条 重点要害部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计划、分步建设,统一管理,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接受校保卫处的指导。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重点要害部位和“四防目标(即,防火、防盗、 防破坏、防事故)”安全管理档案、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目标、责任人、责任制、管理措施明确,落实到位,严防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病毒及有害菌种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有关安全管理、使用的规定,并在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出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对涉密的文件、图纸、材料、人事档案、科研资料等、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按国家保密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打印、复印场所及人员和电脑网络的管理,严防反动、淫秽宣传品的传播,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和政治稳定。

第十七条 对现金、有价证券的存放、提取、分发等各个环节;对贵重金属、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影像音响器材、电脑、空调等贵重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人,明确各项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严防被盗、丢失或损毁。

第四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规范秩序、保障安全的方针,与学校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以保护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为根本任务。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凡在校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人员,都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义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都应当把保障师生安全与校园稳定放在首位,不得以经济效益、工作需要为理由,忽视师生安全和扰乱校园秩序。

第二十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治安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园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部门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保障所在岗位、场所安全、有序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加强自我防范,积极协助学校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三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得到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集会、讲演等应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类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校宣传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由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校门时,均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查验。对违拒不服从管理和查验的人员,门卫可以拒绝其出入。

第二十七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和使用部门负有对外来人员教育和管理的责任,须与学校签订外来人员管理责任书,并明确专人,对外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规定的,校保卫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

第二十九条 保护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校区内部的治安秩序人人有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校区的安全秩序。全体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区治安安全的责任。

第三十条 保卫处工作人员和安保巡逻值勤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可以按有关规定携带、使用防卫器械和通讯工具;对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保卫处应坚持日查和夜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一般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平时抽查和节假日普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漏洞,严格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和防失、泄密等项综合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妥善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限期组织整改,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逐一登记备案,并填发“治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存在隐患的部门进行有效的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明确整改工作负责人和整改措施与期限,按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不得应付或拖延。

第三十五条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存在隐患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重大灾害事故、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自行停产、停业或停用整改。否则,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用整改。

第三十六条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安全负责人将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后报保卫处存档备查。保卫处接到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后,必须到现场查验核实,做到整改一起销除一起。

第三十七条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学校领导应当组织、督导有关部门和存在隐患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写出隐患整改复函。

第三十八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申请及方案。

第六章    事故、事件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和 “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安全事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三不放过原则”,即:对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的责任未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四十条 在处理事故、事件中,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协调处理。发生在校园内较大事故和事件(死亡、重伤、盗窃、失火、财产重大损失、非法活动等),由校综治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学生管理部门及各学院处置发生在校学生的一般违纪事件;跨校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各相关部门配合外校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到违法犯罪的事故或事件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查处。

第四十一条 查处事故或事件的基本步骤:

(一)受理报告。报告须用书面材料,写明何人、何时、何地、何因、何果发生的具体事件;

(二)调查取证(人证、物证、证人证言)

(三)定性处置(调解、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

第四十二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在场人员和所在部门应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保护现场,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 校内发生事故或事件后,任何部门接到报告,都必须先行受理,然后由受理部门根据事态性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事故或事件,及时负责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事迹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分别给予表扬、奖励;贡献特别突出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治安管理,确保本部门安全。全年未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本部门人员没有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积极向公安机关、保卫处或有关组织检举揭发坏人坏事,提供重要线索、情况,协助破获各类案件的。

(三)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及时举报或者制止犯罪活动;捉获或者协助捉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发生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奋力救援,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在抢险救援中临危不惧,表现突出的。

(五)从事治安保卫的工作人员、保安、校内义务安全员和治安责任人,忠于职守,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六)在打击、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中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五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或由于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思想麻痹、疏于防范,或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整改而不改正,以致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治安问题的个人或部门,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的,参照《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院发〔2005113号)规定处理。教职员工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铜陵学院行政工作责任事故处理暂行办法》(院发〔20064号)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参照以上条款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或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生效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保卫处申请复议,相关处理部门认真进行复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以报告形式告知申请人;经复议报告认定后仍有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校综治委申诉,逾期不予以受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综治办(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综治委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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