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2016〕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铜陵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规范学校和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内所有的部门、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单位及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全面落实《办法》的基础上,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办法》及本细则中“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对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的人,一般为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组织和落实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一般为部门的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办法》中指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全面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督促分管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学校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定期组织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处理火灾隐患;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整改中遇到的问题;
(四)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其职责是:
(一)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落实本部门(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教学、实验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措施;熟悉、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三)组织所属人员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做到“四懂四会”(四懂:懂本岗位潜在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疏散逃生的技能。四会:会报火警、会处理突发事故、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逃生);
(四)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检查和巡查记录;
(五)组织教职员工学习灭火、逃生常识和技能;定期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制止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六)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责任明确到人;协助消防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校内教职员工要对本职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职责是: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本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学校和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及灭火、疏散演练;
(三)熟悉本职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并做好防范工作;
(四)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五)完成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在校学生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掌握防火安全常识和报警、灭火及逃生方法;
(三)不在公共场合和寝室进行危及消防安全的活动;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积极制止、举报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服从消防监督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重点部门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由部门领导、教职工或学生组成。志愿消防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灭火常识学习和培训,提高灭火技能;
(二)协助本部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应急疏散、灭火演练;
(三)平时做好应对火灾的各项准备;
(四)扑救初起火灾,维护火场秩序;
(五)爱护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保证完好有效;
(六)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签订消防责任书的部门外,还应包括下列部门:
(一)国资处负责与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业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其他校内合作经营、勤工俭学网点由管理部门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各部门每年要与所管辖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各部门与学校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报校保卫处消防科备案;各部门与所辖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应与本部门消防档案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责任书签订”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部门应贯彻执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部门责任人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责任制;
(三)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四)部门应落实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和频次;
(五)部门应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灭火、疏散演练等各项活动;
(六)部门对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的具体要求;
(七)部门对未履行职责和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部门(部位)确定的原则是: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发生火灾后影响大的部门(部位)。
第十三条 重点部门(部位)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具体岗位(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本部门(部位)的特点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演练;
(五)维护和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特殊危险部位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七)建立消防档案、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和隐患整改记录;
(八)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建立巡查记录。
第十四条 图书馆、档案馆、重点部门资料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电器设备的设计、安装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书库、档案库、资料库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热器、电烤箱等电热器具;
(三)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
(四)电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与维修,要由电气技术人员负责;
(五)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书库、档案室、资料室,严禁未经审批在上述部位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六)使用易燃易爆杀虫剂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七)保持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通道上堆放杂物;
(八)图书馆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宿舍内严禁用蜡烛照明和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有明火的器具;
(二)宿舍内除按设计使用功能配置的电气设施和学习用电脑、台灯、饮水机、手机充电器外,严禁私自使用其它电热器具;
(三)宿舍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宿舍内的电气线路;
(四)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
(五)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宿舍区域内严禁焚烧废弃物;
(七)宿舍内严禁吸烟;
(八)宿舍内严禁占用、堵塞、锁闭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九)宿舍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擅自使用、挪动、遮挡、损坏;
(十)宿舍内要做到“人走电断”,无人情况下要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开关。
第十六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管理。出租及使用部门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部门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和应急灭火、疏散预案;
(二)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产权部门应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用做学生或员工宿舍。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四)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严格遵守用电管理规定,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十七条 多部门共用建筑管理。使用部门要遵循“共同使用、责任共担”的原则,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共用建筑内各部门是自己辖区的消防责任主体,共用部分多方是责任主体,消防责任共同承担;
(二)共用建筑内各部门要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应急灭火、疏散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三)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整改消防隐患和纠正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共用建筑要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所属人员要熟悉工作区域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疏散逃生路线;
(五)共用建筑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校内消防及配套设施的日常检查、管理、维修,消防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的检测。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及时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门禁控制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的完好情况;
(二)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设施完好,供水、水压正常,管道畅通;
(三)定期进行消防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并由专业消检公司出具检测报告;
(四)建立公用建筑灭火器材登记和检查、管理记录,确保器材无人为损坏及丢失;
(五)及时维修和上报消防系统及配套设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按规定配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三)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四)认真做好设备检查、设备运行、交接班等各项登记、记录工作;
(五)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杂物,严禁动用明火;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
(七)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应配备可直接拨打119报警的固定电话或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
(八)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为手动控制状态;
(九)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设备,保证消防设备安全运转良好。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如有损坏或丢失,当事人明确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当事人不明确的由管理部门负责赔偿,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搭建临时建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搭建部门必须将临时建筑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时间、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等情况报校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二)临时建筑物的使用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及消防工具。严禁在临时建筑物内私拉乱接电源线和使用明火;
(三)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和承办方还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组织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承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3日前向校保卫处消防科提出申请,消防科对活动场所消防保障措施进行审核,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组织1000人以上的,承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5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预先申报,同时报校保卫处消防科备案。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三)活动前举办部门应请相关专业人员对电气线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存在消防隐患和不能及时整改的,不得举办活动;
(四)任何部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擅自举办的主办、承办部门承担全部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电部门和个人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电气设备、线路的设计、安装、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二)使用临时电气设备、线路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使用后及时拆除;
(三)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气设备和保险装置,禁止电气设备、线路超负荷运行;
(四)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敷设、维修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五)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切断电源;
(六)办公室、教室用电必须做到人走灯灭,严禁在教室和办公室使用电炉、微波炉等家用电器;
(七)爱护学校用电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变电气线路,故意损坏电器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用火管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校内使用固定火源的部门(部位)要到校保卫处消防科登记备案,注明火源的地点、使用性质、安全责任人;
(二)校园内临时使用明火的部门,外来在校内施工的部门,应当在3日前到校保卫处消防科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三)使用明火的部门,对施工的区域要进行防火分隔,清除易燃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
(四)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校内及各楼舍内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不得进行以明火为内容的各种活动;
(六)大风天室外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燃气使用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使用燃气的部门(部位)的设施必须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固定火源要到校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二)任何部门(部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备,按规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三)使用部门(部位)要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时严禁动用明火;
(四)学生、职工就餐大厅、餐厅售卖间内不得使用燃气灶具;
(五)餐厅、食堂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确需使用的必须设置有实体分隔墙的空间存放,并到校保卫处消防科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校内出租房屋(含勤工俭学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出租部门负责。租赁双方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严格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自行配置灭火器材,认真做好安全防范;
(四)出租部门要定期检查租赁方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情况;
(五)出租部门要将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报校保卫处消防科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内商业网点营业前,必须携带经营合同、协议和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到校保卫处消防科登记备案。同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商铺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二)组织员工学习消防安全常识,掌握灭火、逃生技能;
(三)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四)不得擅自安装、改变、拆卸原建筑电气线路;
(五)经商网点严禁使用各类灶具、大功率电热器具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器产品;
(六)经营餐饮的商业网点电、气设施的使用,必须经过学校业务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七)接受学校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对拒不接受消防监督管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火灾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业户,消防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部门负责。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人部门负责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用人部门要定期检查务工人员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情况;
(三)务工人员要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务工人员要服从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由实践教学管理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统一制定施行,同时报送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第三十条 火灾与火灾事故的处理,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火灾发生时,事发部门应立即启动消防灭火、疏散预案,迅速报警并组织初起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接警后的相关部门和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展开人员疏散和救护工作,协调灭火所需的物资、设备、人员支援灭火;
(三)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起火部门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四)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五)处理火灾事故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一般火灾事故由校保卫处消防科根据火灾事故原因、责任,依照公安消防机构事故鉴定结论和《办法》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宣传教育内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制度,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对本部门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
(二)宣传教育要坚持“三个结合”(定期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遍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开展活动相结合);
(三)宣传教育要突出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两个重点;
(四)各部门结合岗位特点,组织好上岗前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确立学校应对重大火灾事故的组织领导,划分实施预案的行动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一)当突发重大火灾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二)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成现场灭火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协调指挥;
(三)其预案内的各分工小组按职责分工迅速展开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灭火扑救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照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重点部门(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事先告知演练时间、地点、人员,并设置明显的演练标示。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办法》中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是指:
(一)各部门安全员,厨师和其他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人员;
(二)电工、焊工、司炉工及特殊危险岗位的人员;
(三)实验室实验员;
(四)校园保安、楼宇值班人员。
第五章 消防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卫处为全校消防监督部门,对全校各部门消防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各校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要严格落实“三级”(学校、部门、部位)检查制度,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频次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全面检查,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全面检查,保卫处每周进行消防抽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与使用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的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次数,要加强对校卫生所、学生宿舍、计算机房、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废弃建筑等部位夜间防火巡查的频次,保卫处消防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填写巡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办法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校保卫处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填写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校保卫处应按照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校保卫处应坚持日查和夜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一般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平时抽查和节假日普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漏洞,严格督促整改。
第六章 隐患整改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卫处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逐一登记备案,并填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存在隐患的部门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有效整改。
第四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明确整改工作负责人和整改措施与期限,按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不得应付或拖延。
第四十七条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存在隐患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引发重大灾害事故、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自行停产、停业或停用整改。否则,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用整改。
第四十八条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签字后报保卫处存档备查。保卫处接到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后,必须到现场查验核实,做到整改一起销除一起。
第四十九条 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学校主管领导应当组织、督导有关部门和存在隐患的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写出隐患整改复函。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卫处报请学校主管领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营业: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安全管理法规或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消防安全隐患的,校保卫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则责令其停止举办。
第五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进行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施工的,校保卫处应通知基建办或有关部门,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五十三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保卫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责令其停业:
(一)有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四)在设有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第五十四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电气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校保卫处通知有关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条 违反安全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校保卫处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承接学校各类工程的外来公司或施工队,违反安全管理法规或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拒不整改的,由校保卫处报请国资处或总务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不认真负责地深入检查和调查研究,不能及时发现和协调、督促整改隐患漏洞,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给予法律制裁。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必须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若因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情节轻微且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可以由学校处理的,则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后,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六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行政处分依据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铜陵学院行政工作责任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和《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确定。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有关活动等外,将视情节追究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校内建筑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未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应报而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施工标准,使用消防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标准(含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而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五)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
(六)对营业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七)实施其他行为而造成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
第六十二条 对在下列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成绩显著的;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责任制,无火灾隐患,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三)及时组织扑救火灾,为避免重大火灾发生,有显著贡献的;
(四)及时发现火险,果断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五)奋力灭火和救援,为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为抓获纵火犯罪嫌疑人,侦破纵火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七)研究、探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有效管理措施,做出突出成绩的;
(八)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铜陵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