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4〕42号)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4〕38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2000、3000、4000共三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要求,使残疾学生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比例,分配给二级学院具体名额,由二级学院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所在班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节假日等情况不计入)后,报学生处提交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九条 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拨付资金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要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