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2016〕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和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并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财务处下设收费管理科,负责全校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是组织本院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学费的催缴,负责并认定学生减免学费申请,以及与学生家长的沟通。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科研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分别负责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学费收缴的协调和报到注册工作,协助学校制定、执行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当年省、市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九条 新生收费程序
(一)建立新生个人帐户。根据招生录取工作进度,教务处、科研处、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专业、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财务处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银行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入学须知)的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银行卡并缴费。
(二)建立新生收费数据。招生工作结束后,教务处、科研处、继续教育学院应尽快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提交准确的新生信息,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其中新生住宿费按照统一标准预收,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多退少补。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提交银行,银行于新生报到前集中代扣;因某种原因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日到指定的收费地点办理缴费手续。财务处将打印的“缴费收据”发放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以此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凭证,防止丢失,以便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和后期备查。
(四)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总务处核实新生住宿情况,并按要求录入新生住宿标准,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预收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五)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并通知各全日制在校生、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的学籍注册部门和单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通知到学生。
第十条 老生收费程序
(一)收费前期准备。财务处于暑假前将按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应缴费金额和按学分制收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通知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10天将应缴费用存入个人银行卡中。
(二)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财务处将收费数据提交建行,由建行集中代扣,原则上财务处不专设收费窗口。
(三)对学生公寓调整的处理。在校生调整公寓,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总务处负责统计变更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在校生已缴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学生凭缴费收据到所在院部报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手续。没有按时交清学费的学生将无法选课并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四章 学费缓、减、免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章所提到的学生指全日制在校生。
第十三条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供村、乡、县民政部门三级困难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部初审、学生处复审,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并严格控制缓缴学生比例。对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缓缴学费。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和所在院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一)革命烈士的遗孤、孤儿以及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二)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必须予以减免学费的。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缓交或减免学费: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和证明材料的;
(二)违法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三)外出租房居住的(学校批准的除外);
(四)有吸烟、酗酒、泡网吧或游戏厅、用奖学金请客以及其他不良消费或高档消费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第五章 学籍变动的缴费规定
第十六条 退学学费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执行学校退学相关制度规定,据实退还相关学费;对于因受学校处分而退学或被学校开除的学生,一律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十七条 复学学费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转学学费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院内转专业的,当年按原专业收取学费,次年起按新专业收取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无故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交手续,故意欠费未予注册的;
(二)缓交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交期限的;
(三)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还清欠费的。本条所称正当理由是指经辅导员、院部和学校主管部门认可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欠费的处理:
(一)学校通过院部将欠费通知送达本人和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
(二)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承认学籍,教务处不予登记学习成绩,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其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四)不具有毕业资格,学校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暂缓讨论其毕业或学位授予问题。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财务处应在每学年末(助学贷款发放后)与各院部进行学费结算,对缴费率超过95%的院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学生缴费率达不到95%的院部及相关管理部门,学校将在部门年度测评时作为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