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2017〕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规范学生考勤管理,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铜陵学院实施办法》和《铜陵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出勤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节假日,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及时返校。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晚自习、早操、运动会、劳动、军训、形势政策教育、社会实践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应实行考勤。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五条 凡未按时报到注册、未请假、请假未准、超过假期或申请休学、退学、转学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者,均视作无故缺席。
第六条 无故不上课者,按实际情况计缺席学时;迟到或早退三次计缺席1学时;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或无故不参加集中活动(政治学习、实习、晚自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早操、运动会等)者,按1天4学时计缺席学时。
第三章 学生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提交校医院或县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学生必须事先请假,否则事后不予以补办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时,应先征得辅导员同意,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1.病假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2.病假一周以上未超过两周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3.病假超过两周者,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学生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除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1.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2.事假三天至一周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3.事假超过一周者,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学生考试(包括补考)期间请病、事假者,不论时间长短,应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在外地进行教学活动期间需请假者,应由领队教师批准,回校后由领队教师到学院办公室备案,按规定应到教务处备案的,由学院办公室人员到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因公请假一周以内者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因公请假超过一周者,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会签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学院办公室销假。需延长请假时间者,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确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无正当理由擅自超假,以及虽有特殊情况但事后未补假者,视作无故缺席。
第四章 学生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考勤管理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建立完善学生考勤日报、周报、月报制度,组织各班学习委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辅导员、任课教师、教学秘书(教务员)和办公室主任等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 班级学习委员或考勤员应如实登记学生旷课(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和请销假情况,填写班级考勤日报表报送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应协助学习委员或考勤员工作,相互监督,确保考勤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做好课堂考勤,督促学习委员或考勤员及时完成考勤记录,期末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平时成绩;同时,要加强课堂管理,关心缺勤学生,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辅导员和教学秘书,共同做好学业指导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第十七条 辅导员应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填写班级考勤周报表报送教学秘书(教务员)和学院办公室,并对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全面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及时汇总各班考勤信息,反馈给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并填写学生考勤月报表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对累计无故缺席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的学生,按《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对未经批准擅自缺席或迟到、早退者,按《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修订)》第十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者,按《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修订)》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铜陵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