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2016〕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努力实现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科学规范管理,积极服务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省教育厅、团省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应当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活动融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陶冶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提高学生审美能力,激发学生成才动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立足课上、课下两个平台联动育人,按照“学校统筹管理、学院自主管理、学生自我管理”,以及“数量合理、内涵丰富、安全有序、重在实效”的要求,切实服务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文化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对象主要包括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举办的,以在校生为主要参与对象的活动。
第二章 管理范畴
第五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主要涉及校园文化活动的项目管理、时间管理、场地管理、安全管理、宣传管理、经费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 项目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合理控制活动数量,全面提高活动质量,坚持一学期一规划,做到不随意增减、调换项目,不开展未规划、备案项目。
(一)管理主体
1.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及各学院(部)参与的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校园文化建设。其中校园文化活动由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指导、督促和管理。其日常管理协调部门为团委。
2.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报团委备案:
(1)思想宣传活动由党委宣传部审批。
(2)文化娱乐艺术类活动由团委审批。
(3)体育类活动由体育运动委员会审批。
(4)科技学术活动由教务处、科技处或实践教学管理处审批。
(5)利用新媒体开展的网络活动由党委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批。
(6)学生参加校外大型活动,需经承办单位签署意见,由团委报分管领导、校党委研究,经同意,且履行相应的社会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方可开展。
3.各学院、各部门直接负责开展的项目由各单位自主规划确定。其中,各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等主办或承办的项目,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批,并报团委备案;各学生班级、团支部主办或承办的项目,由所在班级辅导员负责审批,并报学院备案。
4.校学生会、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总会等校级学生组织主办或承办的项目及各学院承办的校级活动,由团委负责报相关部门审批。
(二)审批备案程序
1.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校、院、班各级组织结合学期工作安排,填写《铜陵学院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规划申报表》,及时报上述管理主体审批或备案。管理主体须在两周内集中研究、反馈审批结果到团委,由团委统一公布。
2.临时性活动补填《铜陵学院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规划申报表》,并提前报上述管理主体审批、备案。管理主体须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反馈审批结果,交团委备案。
(三)数量控制
为确保活动质量、提高育人实效,活动举办单位本着“服从需要、合理控制”的原则确定活动数量。
(四)参与对象
为提高活动针对性、确保活动实效,各项目要明确参与对象,应尽量具体到年级、专业等,各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对象要针对社团会员。
第七条 为了使文化活动和课堂教学在内容相衔接、时间不冲突,校园文化活动时间管理规定为:
(一)校园文化活动一般安排在每周三下午、周五晚上、周六全天、周日白天进行。除经教务处批准的,各单位一般不得在此时间段安排调课、补课等课堂教学活动。
(二)各活动举办单位一般不得占用第一课堂的学习时间,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各学院、相关部门及教师、辅导员,一般不得批准学生以参加和组织校园文化活动为事由的课堂教学请假,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部门出具请假条。
(四)一般性校园文化活动每场时长不超过90分钟,文艺晚会等较大规模活动每场时长不超过120分钟,需要一定时间跨度的活动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五)每个学期最后1个月一般不得举办非学术性活动,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引导学生进入复习考试阶段。特殊情况确需举办活动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第八条 为了提高校园文化活动场馆利用效能,学校按照统筹管理、有序使用、确保安全、自我服务的方式,做好活动场地管理工作。
(一)学校活动场地有序向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开放,由相关单位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二)举办单位根据活动规模、形式等,选择适宜的活动场地,并提前预约使用。
(三)在室外公共场地举办或室内举办人数较多的活动时,须由所属学院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保卫处备案。
(四)举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场地设施使用管理事宜,并在活动结束后将物品归位,将场地打扫干净。
第九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一)在筹划活动时要考虑安全因素,在活动开始前要开展安全教育,在活动过程中要做好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凡学生参加的校外文化活动,须根据活动内容至少提前5天报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批。
(三)大型文化活动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提前5天报保卫处备案。
(四)明确有安全风险,或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等情况的,应立即暂停或取消活动,并做好现场疏导、解释说明等工作。
(五)没有履行安全备案程序的活动不得举办。
第十条 各活动举办单位要重视活动宣传,通过全程、适度和高质量的宣传,扩大活动的育人效果和校内外影响。
(一)各活动举办单位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做好宣传工作,涉及重大主题、媒体采访、校外宣传、网络宣传等应报宣传部审核。
(二)校园文化活动室外的宣传品张贴、横幅悬挂等,须在学校规定的张贴栏或区域,不得随意张贴或悬挂,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三)校园文化活动要坚持节约原则,一般不悬挂室外宣传横幅,不布置彩虹门、彩球彩旗彩带,不发放活动宣传单等,非大型活动一般不制作幕布。有商家赞助的学生活动,条幅、海报、传单等宣传品不得在教学及办公区域张贴、悬挂或散发。
第十一条 校园文化活动经费管理本着节约、规范的原则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一)校园文化活动主要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学校及各学院应逐年加大学生文化活动经费投入力度,以改善校园文化活动条件,提升校园文化活动的层次。
(二)各学院、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指导所辖学生组织做好经费管理使用。
(三)活动前应做好经费预算;经费开支应坚持双(多)人共同办理,应开具正式发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按学校财务规定做好结算和报销工作。
(四)校园文化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活动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项目,向活动参与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校园募捐、无偿献血等活动是学生爱心、责任心教育的重要形式,是组织动员大学生关心他人、关爱社会的重要途径。
(一)校内募捐活动须由发起单位(团体)征得其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学生处、保卫处备案后方可组织。任何团体未经审批不得私自组织募捐活动,个人不能发起募捐活动。
(二)针对重大灾害等事件的募捐活动,无偿献血等常规性志愿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为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校内募捐活动一般定点开展,严禁私自在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图书馆等地进行募捐活动,严禁强迫捐款、强制摊派等募捐行为。
(四)募捐举办单位应将募集款项、物品及时登记造册和送交(寄送)受助人,收到回单、收据等凭证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向校纪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第十三条 校内专家、学者是提升我校校园文化活动水平的主要力量之一,邀请他们参加指导校园文化活动是帮助大学生提升实际应用能力,提升专业水平,加强师生交流的重要途径。
(一)各单位、各部门可以邀请校内专家、学者开展面向学生的讲座和报告,学术性讲座需按规定由相关部门上报科研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其他讲座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并报团委备案。竞赛类学生活动可邀请校内专家、学者担任评委。
(二)邀请校内专家参与校园文化活动的单位,可以支付一定报酬。讲座费、评委费、评审费等费用支出一般不得超过300元/场,具体数额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支出使用要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校外专家、知名人士等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邀请他们参加指导校园文化活动是帮助大学生融入社会、拓宽视野和推进学校文化荣校、开放活校的重要途径。
(一)各学院、部门和学生组织等可以邀请校外专家、知名人士、优秀校友等来校,面向大学生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活动须由具体单位或组织举办,并于活动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二)拟邀请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来校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或我校大学生拟赴国(境)外参加文化活动,举办单位、推荐单位须提前报经校外事办公室同意。
(三)校园文化活动中有涉及民族、宗教及港澳台事务内容的,举办单位须提前报经党委宣传部同意。
(四)校外专家来校产生的讲课、交通、住宿等费用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文化竞赛活动,在各类报刊、杂志、学术刊物(具有CN刊号)发表文章、申报发明专利及发表专著等。取得一定成绩的学生,学校将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学生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报刊、杂志、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性文章的,除在综合测评中加分、团内评优不占本单位指标外,均按文章级别给予物质奖励:发表学术型文章的(级别由科研处认定),一类期刊刊物奖励3000元/每篇;二类期刊奖励1000元/每篇,三类期刊奖励500元/篇,其他期刊奖励100元/篇。发表文艺创作类的(级别由党委宣传部认定),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1500字以上的文学创作类作品,一般奖励400元/每篇,省级刊物上一般奖励100元/每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美术、音乐作品的,一般奖励400元/每副,省级刊物上发表的,一般奖励100元/每副。
(二)获得专利及发表专著的学生,除在综合测评中加分、团内评优不占本单位指标外,学校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可以根据需要发给一定标准的物质奖励,最高等级奖一般不超过300元物品或奖金,具体标准由主办单位确定,支出使用要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学科竞赛类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类奖励的申请程序是:由获奖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由所在学院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校领导同意后,发放奖励给获奖学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各部门和学生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结合学校相关具体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所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铜陵学院校园文化(第二课堂)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铜陵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