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7-09-27 浏览次数: 11

  (院办〔2017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学校教育管理与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相结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成才,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根据《铜陵学院章程》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铜陵学院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铜陵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有参加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综合测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测评和审核;各班辅导员、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学生代表(至少2人)等组成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各学院组织评定、审核及公示,在学生工作系统中完成。

第四条 全校学生要学习领会综合测评工作的意义及各项测评的细则,树立正确目标,争取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行百分制。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测评成绩(20%+智育测评成绩(70%+体育测评成绩(10%+附加分。其中:

 

德育测评成绩=基础分+奖惩分

智育测评成绩=基础分+奖惩分

体育测评成绩=基础分+奖惩分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作为学生操行评定的依据。其中,85分以上为优秀,84-75分为良,74-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获得奖学金、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及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并记录在学生学年鉴定表中,于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学生评奖评优时其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测评成绩,早操(早锻炼)、上课、晚自习等出勤率,一般应位居所在班级前40%,无补考、违纪处理等情况发生。

 

第二章 德育测评成绩(20%

第九条 德育测评成绩=基础分(70分)+奖惩分。

第十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校纪校规者,可获得基础分70分。

第十一条 对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分。

(一)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或获奖,酌情加5-20

(二)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表现突出或获奖,酌情加5-20分;

(三)校、学院、班、学生团体学生干部(含组长、寝室长等)能恪尽职守,善于创新,工作实绩突出,酌情加5-10分;

(四)获得团学组织表彰的,酌情加5-10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惩分。

(一)受到校院处理或处分的,给予以下减分:

1.留校察看,减20分;

2.记过,减15分;

3.严重警告,减10分;

4.警告,减6分;

5.受学校、学院(部)级通报批评,分别减43分;

6.受团学组织撤职处理或处分的,酌情减少510分;

(二)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但不够处分者,每次减2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德育测评以0分计。

第十三条 德育测评以100分为满分,超出100分者以100分计。

第三章 智育测评成绩(70%

第十四条 智育测评成绩=基础分+奖惩分。

第十五条 智育测评基础分(不含体育)=(A1×F1+ A2×F2+…An×Fn)/( F1+ F2+…+ Fn

其中:A1A2An为各门课程考核成绩,F1F2、…Fn为该门课程总课时。如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差)等,则分别按9585756550换算。补考课程以原考试成绩计分,缓考课程以实际考试成绩计分。

第十六条 对在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分。

(一)在学术科技活动、竞赛中表现突出或获奖,酌情加520分;

(二)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参加重点团队或获奖,酌情加5-10分;

(三)公开发表论文、作品者,酌情加520分;

(四)参加国家认定的技能等级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者,每高一层次(级)加5分;

(五)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举办个人专业作品展、报告或个人演唱会等,每次加5分。

第十七条 惩分:

(一)学习不努力,课程考核成绩出现不及格,减10/门;

(二)无故不上课(含晚自习),每节减1分;上课迟到或早退,每次减0.5分;

(三)在学术、研究、竞赛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每次减20分。

第十八条 智育测评分以100分为满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

第四章 体育测评成绩(10%

第十九条 体育测评分=基础分+奖惩分。

第二十条 体育成绩的基础分=体育课成绩(无体育课班级,积极参加早锻炼等体育活动,基础分60分)。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予以奖分。

(一)积极参加早锻炼(早操),出勤率达到90%以上,并认真锻炼者加15分;

(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加15分;

(三)在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中获奖,酌情加520分;

(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群众体育活动者,由所在班级认定,加110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予以惩分:

(一)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早锻炼(早操)者,每次减1分;

(二)无故缺席学校、学院、班组织的体育活动,每次分别减321分。

第二十三条 体育测评分以100分为满分,超过100分者以100分计。

第五章  附加分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根据本班学生的综合表现,在总成绩中有奖、惩2分的自主权,但事先须在班级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不同情况受到奖(惩),须累计奖(惩)分,但同一内容一次参赛(评)多次获奖者,按获奖的最高得分计,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六条 艺术专业学生获奖,如果计入智育奖分,则不重复计入其它类奖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各项考核条文中未涉及的内容,可比照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测评小组可根据情况酌情加、减分。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测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测评实施细则抄送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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