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2017〕32号)
为做好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根据《铜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铜政办[2013] 22号)和《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在校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铜社保〔201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均为参保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统一纳入铜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二、参保要求
我校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都应参加铜陵市非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与有关工作的部署,使同学们充分了解大学生医疗保险是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群体的重视与关怀,做到应保尽保。
三、参保登记
按照《铜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学生的参保登记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每年新生入学时,办理参保手续,入学前已在社区参保的新生一律在学校办理参保缴费,社区参保关系自动停止。上一学年度已在本校参保学生自动延续居民医保关系。
各学院应以班级为单位,指定专人按要求认真填写《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参保汇总表》)(请登录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http://www.tlldbzh.gov.cn/)电子文档,填表时应仔细核对学生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确保信息无误。于每年9月15日前将本班的《参保汇总表》送交到学校总务处卫生所。卫生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参保汇总表》报至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参保缴费
学生个人每人每年150元保险费按学年收缴,学生入学时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将我校所有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费交到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基金账户。
少数因特殊情况不愿参保的学生,必须由其本人填写《自愿放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承诺书》,各班负责人填写《自愿放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登记表》(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并盖章后送交卫生所。经卫生所审核后,转报财务处,财务处依据《自愿放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登记表》将统一收取的医保费返还到学生缴费银行卡。
五、待遇享受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生,每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逾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生,可享受的待遇项目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意外伤害治疗、规定病种、住院治疗、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医疗待遇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3.门诊待遇: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50元以上至8000元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 80% 。
4.住院待遇 :按年度计算,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或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确定。
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50元;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
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
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
市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
城乡居民发生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城乡居民就医应逐级转诊转院,跨统筹地区就医应先自付10%,其余费用按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执行。城乡居民在本市住院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低于40%的按40%兜底报销。市外住院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低于35%的按 35% 兜底报销。 城 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标准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工作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就医结算
1.参保学生患疾病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须持社保卡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治疗结束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结清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即可。因病需转外地治疗的,须经市转诊管理中心(市人民医院)审核,出院后凭转院审批表、出院小结、住院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2.铜陵市原社保卡已于2016年1月6日停止使用。新社保卡未申领人员,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市参与社保卡发行的工行、建行、中行、农行、邮储、徽行、农商行、皖江行8家银行的营业网点咨询申领。在异地办理的社保卡在铜陵市使用时,请先到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办卡窗口进行联网、开通。
3.新社保卡尚未领到的参保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急需使用社保卡的,可办理临时卡,参保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不持社保卡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大学生因假期、实习、休学等在异地发生住院治疗的,应于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市社保中心备案,报销时应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七、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我院实际情况实时调整。
八、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与主管部门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政策)或主管部门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