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青联〔2017〕15号附件4)
一、合格团员标准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学习、工作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努力,热爱所学专业,在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学生本年度考试、考查无不及格记录);
3.自觉遵守团纪、校纪和国家法律、关心热爱集体、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4.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活动,讲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乐于助人;
5.遵守团的《章程》,自觉履行团员义务;
6.至少参加一个学生社团,一年级学生暑期应参加为期1—2周的社会实践活动;
7.积极参加团学开展的各项活动;
8.积极参加“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记载内容全年不少于六项;
9.达到《通读百部经典名篇》的基本要求。
二、基本合格团员标准
1.未能完全达到合格团员标准,经支部评议确有明显有进步。
2.有补考现象,但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旷课行为。
三、不合格团员标准
具有下列现象之一者,评定为不合格团员,对不合格团员应予以相应的团纪处理。处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的态度,经常散布错误言论,经教育不改者。
2.没有履行团员义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团费,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不愿意接受团的纪律约束,自由散漫者。
3.有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打架斗殴、旷课等违纪行为,并受通报以上处分或治安、刑事处分者。
4.经常无故不参加班级、团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缺勤累计达1/3以上者。
5.操行评定等级为“差”者。
6.不符合共青团组织根据实际制定“合格团员”、“基本合格团员”标准。
四、在每年开展评议活动时,由团委根据学年实际情况予以研究、明确;本办法解释权归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