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4〕4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助〔2009〕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4〕38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比例,分配给二级学院具体名额,由二级学院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所在班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节假日等情况不计入)后,报学生处提交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八条 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及拨付的资金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要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