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管理,规范《推荐表》使用和毕业生就业行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各方面综合情况的一种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洽谈的介绍信,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均可以申请办理《推荐表》,且原则上每人只能办理一份《推荐表》。
第三条 《推荐表》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发送电子版样式至各学院,各学院统一组织应届毕业生填写、打印。
第四条 辅导员、学院两级审核。经辅导员审核签字、学院审核盖章后的《推荐表》以班级为单位在指定时间内集中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第五条 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推荐表》,如有丢失或污损无法使用,由毕业生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予以补办,各学院负责收回污损《推荐表》。
第六条 《推荐表》可以复印使用,毕业生求职时,可以将复印件交给用人单位,当双方达成求职意向后,方可将原件交给用人单位。
第七条 《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留空白,无内容填写栏写“无”。
第八条 辅导员和学院要对《推荐表》进行严格审核,对照填写内容查验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计算机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规范、真实。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查辅导员、学院审核情况,审查《推荐表》填写的完整、规范情况,符合要求的予以签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