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2017〕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铜陵学院章程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铜陵学院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和谐稳定的校园秩序,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积极主动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以教育为主,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学生通报批评。对学生行为涉嫌违法或触犯刑律者,学校除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外,可视情况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学生不得组织、煽动闹事,不得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第七条(一)处理。
(二)操纵、策划、组织非法组织的为首者和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幕后指挥者、为首者和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煽动、策划、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者和骨干成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或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破坏社会或校园稳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进行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传播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触犯治安处罚法和刑法,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免予刑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六)参军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受到军法军纪处分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正常参加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晚自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早操、运动会等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缺席或迟到、早退者,按下列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缺席累计(下同)不满10学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缺席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缺席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缺席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缺席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缺席50学时及以上者,按第七条(八)处理;
(七)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计为缺席1学时;
(八)学生因缺席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缺席的,应累计处分前的缺席时数,予以处理;经教育不改的,按第七条(八)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违者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1天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2至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4至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7至9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10至1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连续两周(14天)及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时间计算不区分工作日和节假日。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时间;请假逾期不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时间。
第十二条 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室公约,尊重教师劳动,创建优良学风,违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严禁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喧哗起哄、交头接耳、接打手机、听音乐、玩游戏等扰乱教学或从事与学习无关的行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严禁在课堂上无理取闹,辱骂或殴打师生,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辱骂或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三)严禁在课堂着装暴露或举止不雅,凡在教室穿拖鞋、背心、超短裙、内裤等或打情骂俏、拥抱、接吻等,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严禁抢占、霸占座位及其他学习资源,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严禁涂画、毁损课桌椅等教学设施设备,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扰乱课堂教学的行为,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各级各类考试、考查、测验等,以下统称考试),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等其他违纪行为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等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中有夹带、偷看、抄袭、传递、交头接耳、暗示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协同上述行为的,给予相同的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按第七条(四)处理;
(四)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按第七条(八)处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手段篡改成绩或其他文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按第七条(六)处理;
(六)以任何方式窃取试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按第七条(六)处理;
(七)干扰、无理纠缠教师阅卷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荣誉称号评选、奖助学金评审、比赛竞赛、学术科研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贫困生认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等有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有服用违禁药品等欺骗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从中起哄,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打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的,按第七条(七)处理;
(三)策划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聚众(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伤人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提供凶器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促使已终止的打架事态扩大的,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参与纠纷、打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行凶报复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威胁、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打架致人受伤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标的价值(下同)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多次作案、团伙作案为首者或以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手段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的,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盗窃、诈骗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有效证件,冒领存款、汇款或其它钱物的,按偷窃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盗用他人(单位)账号、卡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从事“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以“创业”“实习”“兼职”“代理”等名义,骗取学生钱财或无偿占用他人劳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采用以下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捏造事实,写诬告信、打匿名电话、手机短信或采用其他方式,诽镑、侮辱或损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盗用、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公(私)章、证件(书)、文件、档案、有价证券等,造成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泄露国家机密,或欺骗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德,言语粗俗,行为不雅,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浪费粮食、水电及其他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和传染性危害,故意隐瞒不报,不回避集体生活,导致他人感染疾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观看、传播、贩卖黄色书刊(含电子书)、淫秽图片、淫秽视频、淫秽网站,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聚众观看的组织者(播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有损社会公德或大学生形象,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骚扰、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介绍、教唆、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外禁烟区吸烟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不听劝阻,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当事人除承担损失赔偿、医疗等费用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重大火灾事故或致人严重伤残、死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含网络赌博、赌球等),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吸食、注射毒品或其它违禁药品,违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制毒、运毒、贩毒等涉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的,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或公共设备(含课桌椅)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乱张贴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损坏建筑物和设施设备,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等设施设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毁损学校消防、防盗、交通等设施设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教室、公寓(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以及学校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生活、安全等方面管理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或扔玻璃瓶、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燃烧物品等,干扰或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或扰乱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翻越、攀爬建筑物围墙、防盗网、护栏、阳台、门窗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章使用电器,乱拉私接电线,使用明火器具,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物品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打开、变动供电、网络系统设备,动用消防设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等影响校园环境卫生或安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不履行宿舍内公共义务,不讲个人卫生,干扰他人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楼或宿舍内饲养或收容猫、狗、仓鼠等宠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晚归、不归,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在图书馆、运动场、食堂等场所,聚众滋事、无理取闹,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不自觉排队,拥挤加塞,抢占座位,霸占公共资源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内设摊、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张贴、散发商业性广告传单,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不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违规驾驶、停放车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在学习、实践、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或擅自在校内外从事危险、侵害他人或集体合法权益等活动,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无理纠缠、聚众滋事的;
(二)在校期间曾受处分的;
(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对检举人或证人实施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经认定应当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但开除学籍处分的不适用此条款: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二)违纪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且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的;
(四)因精神疾病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但间歇性的精神疾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纪的除外);
(五)其他经认定可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责令检讨过错、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损失;
(二)党员、团员或担任学生干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在处分未解除前,取消评优、评奖等资格;
(四)涉及应届毕业生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学籍期间内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学生违反学习、学术诚信制度的违纪处理,由教务部门主管;学生其它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部门会同保卫、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主管。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由学校出具书面处分决定;如学生所在学院处理不当,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分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重新做出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到跨学院的问题由学校职能部门会同其所在学院调查处理,形成调查报告。
(二)提出意见: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分意见,连同违纪调查报告和各类证据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学院初步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或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处分告知: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学院安排人员填写并送达《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必要内容,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分决定: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发文,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若无特殊说明,处分决定行文落款日期即为处分生效日期。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六)处分送达。处分决定下达后,学生所在学院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同时,要会同学生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认真认错、积极悔过,引导学生放下思想包袱,必要时开展心理疏导。
第三十条 经过查证核实后,以下证据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一条 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按学生人学时提供的家庭地址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学院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涉及公安、司法及其它部门鉴定意见或处罚结果的,一般在学校收到鉴定意见或处罚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以内处理结束;不涉及公安、司法及其它部门鉴定意见或处罚结果的,一般在知悉其违纪行为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以内处理结束。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解除、更改和撤销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记过以下处分,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到期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
第三十四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铜陵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认真悔过,定期向辅导员汇报思想;
(二)自觉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三)遵纪守法,未再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勤奋学习,综合表现有明显进步。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处分期限到期前一周内,学生本人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并提交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及师生代表召开专题会议,对违纪学生的现实表现进行评议,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填入《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
(三)学院研究。学院会议研究,初步提出同意解除或不予解除意见,填入《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并将学生书面申请、思想汇报等材料一并提交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四)学校决定。学校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同意解除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发文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将解除处分或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告知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6月10日),处分期限未满但已过半,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已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的学生,处分未解除的,可作结业处理。在其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出具现实表现材料,证明确已悔改的,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条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学生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具体参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二条 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存在定性不准、程序不当、违反上位规定等问题的,学校按程序重新作出决定、变更处分或撤销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包含该级别。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在学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或未涉及的内容,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或规定,按上级新颁布的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铜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